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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碰撞后怎樣才是“視為交強險處理”

來源:都市風新聞網(wǎng) 作者:都市風新聞網(wǎng) 日期:2009年05月13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2007年2月12日,楊先生酒后駕車,與李女士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經交警認定,楊先生承擔全部責任。
    
    后經汽車修理站估算,修理李女士的車輛,要花費42000元。楊先生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5萬元。保險公司認為,這是酒后駕車,因此不予賠償。隨后,李女士向法院起訴楊先生和保險公司,法院認為,本案的第三者責任險應當認為是強制保險,因此保險公司不能拒賠,判令保險公司賠償42000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律師解析:
    我對這個判決是不認同的,按照現(xiàn)在北京市法院的做法,實際上是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中的6萬元拿出來,作為交強險來對待,在這個限額內,比照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劃分,按照無責賠付原則對待。但是問題在于,法院對保險限額問題沒有搞清楚,而只是簡單地把6萬元限額機械地拿來,只要賠償數(shù)額不超過6萬元的,一律判令保險公司賠償。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法院在按照交強險的方式對待第三者責任險的同時,卻沒有按照交強險的保險限額來對待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
    
    我們假設一下吧,同樣是本案,假如涉及到的不是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而是交強險,那么對于李女士近五萬元的財產損失,會判保險公司賠償嗎?答案是:一定不會。
    
    這是因為,交強險雖然保險限額統(tǒng)稱6萬元,其實這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其限額是分不同種類、不同情形的,其中,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人民幣,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被保險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6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400元人民幣。
    
    可見,保險限額的合計是6萬元,而并非一律6萬元。對于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則保險限額最多不過2000元人民幣而已。
    
    假如本案所涉保險不是第三者責任保險,而是真正的交強險,那么交強險賠償原告的損失會是多少呢,最多只有2000元。不能把受害人死亡或傷殘的賠償限額,硬生生地說成財產保險的賠償限額,這就是張冠李戴、就是指鹿為馬了。
    
    本案所涉保險不是交強險,是被法院視為交強險對待的。視為交強險也好、比照交強險也好,都有一個目的,是把本來不是交強險的保險作為真正的交強險來對待,那么就應該按照真正交強險的規(guī)定來辦,對于財產損失,最高賠償限額應是2000元。而如果把財產保險的賠償限額也理解成了6萬元,就意味著人為地將交強險限額增加了30倍,實際上完全突破了交強險的規(guī)定,這哪里還是什么視為、比照交強險呢?
    
    所以我認為,本案中按照法院的思維邏輯,保險公司最多應該賠償2000元而已,法院的一審判決值得商榷。(編輯 任偉)

源自: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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