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貨運公司叫板年票費兩審皆敗訴 法院稱合法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日期:2015年11月18日 字體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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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否繳納年票費,在東莞一直紛爭不停,不斷有車主將年票費的征收部門告上法庭。日前,東莞一家貨運公司因質疑年票費征收的合法性,將東莞市公路橋梁收費所告上了法庭。昨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上述案件經法院一、二審后,均認定路橋收費所征收年票費合法,判決貨運公司敗訴。
一審:征收年票費合法
2014年11月13日,東莞路橋收費所對恒聯貨運公司(下稱“恒聯公司”)發(fā)出了年票費催繳決定書,決定書上顯示,恒聯公司是車牌號為粵S×××××車輛的所有人,欠繳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機動車輛路橋通行年票費52800元。恒聯公司對上述催繳決定書不服,向東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2015年3月13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路橋收費所的催繳決定。恒聯公司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路橋收費所為東莞依法成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正科級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政府還貸公路車輛通行費的征收工作,依法取得物價部門核發(fā)的收費許可,故路橋收費所具備征收車輛路橋通行費的法定職權。
同時,路橋收費所自2005年3月3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恒聯公司收取收費公路的車輛通行年票費,其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東莞試行路橋車輛通行費年票制等問題均已由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準實施,因此法院認定,路橋收費所征收年票費,并向恒聯公司發(fā)出催繳決定書屬于合法行為。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貨運公司敗訴,其后,貨運公司不服判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催繳行為無不當
貨運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路橋收費所具備征收車輛路橋通行費的法定職權,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依據,且路橋收費所在一審中承認是受東莞政府委托收費,自己都沒有認為有法定職權。
貨運公司提出,路橋收費所開出的催繳車輛年票費決定書明顯違反國務院文件。貨運公司表示,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明文規(guī)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再出臺新的涉及機動車輛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集資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并強制收取?!?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后認為,由于路橋收費所是東莞市設立的符合該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的收費單位,按該行政法規(guī)的授權,其作為征收東莞市政府還貸公路車輛通行費的主體適格。
此外,東莞中院認為,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及省級相關部門審查批準的前提下,東莞路橋收費所向車輛征收年票費,并向恒聯公司作出案涉《東莞市機動車輛路橋通行年票費催繳決定書》的行為,并無不當。
最終,東莞中院駁回了貨運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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