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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車行上牌承諾成空 被判全額退回買家定金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作者:佚名 日期:2016年01月15日 字體大?。骸?a href="javascript:void(0)" onclick="doZoomFont(1)">大
    男子溫某買輛福特小轎車,商家承諾上牌。雙方簽訂合同,溫某交了1萬元定金。誰知商家遲遲不上牌,購車定金也未退還。雙方因此鬧上法院。日前,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商家向溫某全額退回定金1萬元。

    到底誰違約?雙方各執(zhí)一詞

    2014年11月12日,溫某因業(yè)務(wù)需要向東莞市某汽車有限公司訂購一輛福特小轎車,并與該公司簽訂《購車合同》,約定車身價為14萬余元,車身價加上牌、保險、購置稅共計15萬余元,合同約定“上完牌交車”,由汽車公司辦理上牌業(yè)務(wù),上完牌后通知溫某提車,在提車前溫某需向公司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全部余款14萬余元。此外,合同還約定了違約責任,超過合同交車日期15天,買方仍未辦理交款提車手續(xù),則為買方單方面毀約,賣方可沒收定金。合同簽訂當天,溫某支付1萬元定金。

    庭審現(xiàn)場,溫某主張一開始自己詢問車行能否上湖南牌照,車行表示不能;溫某又問是否可以上深圳牌照,車行表示可以但要交1萬元定金并加裝精品,并由公司代辦保險。故而溫某認為“上完牌交車”是指上完深圳牌再交車。 

    車行對此不予確認,車行主張溫某來看車時,確定價格后,簽訂合同時公司已告知溫某會上東莞牌照。溫某大概三天后帶著家人前來確定具體車輛時才改問能否上湖南牌照,當時車行表示不能,也建議溫某可以先上東莞牌照再轉(zhuǎn)到湖南,溫某當場并沒有表態(tài)。到了第二天溫某又打電話來說不想購車,理由是上不了湖南牌照,車行遂向溫某解釋上湖南牌照費用高昂,如果要辦理則費用由溫某承擔,后來溫某又說因資金不足不買車了,并問能否退回定金,車行的銷售人員經(jīng)請示上級后,上級主管認為溫某屬于單方違約故決定不予退回定金。

    判決:車行全額退回買家定金

    法院認為,雙方對《購車合同》中“上牌”、“上完牌”的意思解釋不一致,雖然《購車合同》屬于汽車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合同中關(guān)于車型、配置、價格、交貨時間等內(nèi)容都是手寫的,應(yīng)當理解為系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jié)果,溫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允許雙方在大額消費項目中就合同的核心內(nèi)容進行簡化約定,可能導(dǎo)致的風(fēng)險亦應(yīng)由溫某自行承擔。其次,車行以其系東莞企業(yè),一直代客戶上東莞牌照,且《購車合同》約定系東莞牌照的選號方式為由,主張雙方在簽訂《購車合同》時約定上東莞牌照,根據(jù)法律相關(guān)規(guī)定,應(yīng)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車行的解釋。最后,根據(jù)《購車合同》,雙方因上牌問題未能達到交車條件,故車行主張以該條為理由沒收溫某定金理據(jù)不足。

    綜上,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對“上牌”事項約定不明,雙方亦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對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原因無證據(jù)證明歸結(jié)于任意一方,且溫某的情況不屬于合同中約定的被告可以沒收定金的情形。最后,法院一審判決東莞市某汽車有限公司向溫某退回定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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